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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醉驾被刑拘 起诉厂家跟销售方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8-09
摘要: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因被售车员告知所售电动二轮车为“非机动车”,崔先生酒后驾车被执法人员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刑拘。为此,崔先生认为对方存在消费欺诈,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因被售车员告知所售电动二轮车为“非机动车”,崔先生酒后驾车被执法人员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刑拘。为此,崔先生认为对方存在消费欺诈,将北京泰普拓商贸有限公司和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获悉,顺义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崔先生知情权,令两被告退货并由销售方赔偿崔先生一万元。

  消费者崔先生去年买了电动自行车代步。2017年9月5日,在一次酒后骑行中,他与机动车发生了小剐蹭。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崔先生骑的所谓电动自行车疑似不合规。最终第三方鉴定显示,崔先生的这辆车为按机动车管理的“轻便摩托车”。结果崔先生被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被交警吊销B1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还被刑事拘留。

  “车辆的合格证写的是电动自行车。”崔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对车的属性进行专业判断,以消费欺诈为由将两被告告上法院索赔。

  庭审中,两被告答辩认为造成崔先生损失不是车辆质量问题而是醉驾,任何人骑自行车也不可以饮酒。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三倍赔偿及其他请求。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崔先生发生事故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无号牌二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崔先生提交的录音载明商贸公司工作人员称涉诉车辆为非机动车。商贸公司和科技公司亦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故商贸公司在该录音内容中的陈述内容应属于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商贸公司在录音中陈述的内容侵犯了崔先生的知情权。但是,崔先生购买涉诉车辆在前、录音在后等情况,在本案中,无法直接认定商贸公司将涉诉车辆销售给崔时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即无法当然认定商贸公司存在欺诈。

  为此,一审法院按照若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后崔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该案将于明日开庭审理。

编辑:潘佳锟 杨梓铭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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